编辑同志:我与丈夫是再婚,婚前我用自己的钱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商铺,产权证上是我一个人的名字。这套商铺自我结婚后就一直出租给他人经营。前段时间,我丈夫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分我这套商铺的租金。请问这套商铺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秦浩
秦浩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般情况下,如果将属于个人所有的商铺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你作为商铺所有权人,如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权仅由你一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归房产所有权人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