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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损失50万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6 09:52:15

编辑同志:肖某原系我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掌握着公司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极少人知道的全部商业秘密。公司与其签过竞业禁止协议。半年前,肖某合同到期,公司未再续聘。为报复,肖某将其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单位,使公司的直接损失达400余万元。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李雨菲

李雨菲读者: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肖某出于报复,向新单位泄露全部的商业秘密,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