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公司在招聘工程部技术员时,明确要求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岗位经验和本科以上学历。为获得该岗位,我伪造了工作时间和文凭前往应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通过自己的努力,很快适应了工作,并在相关课题的研发上起到了一定作用,可在任职7个月后,公司知道了真相决定将我解聘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曾玉霞
曾玉霞读者:《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你在公司对应聘人员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伪造工作时间、文凭应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向公司如实说明与签订劳动合同密切相关之基本情况的义务,导致公司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以为你符合条件而最终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你通过自己的努力,很快适应了工作,甚至在相关课题的研发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不能因而否定你此前实施的欺诈行为。依法公司有权将你辞退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廖春梅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