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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试用期不能滥用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19 09:15:51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机械设备贸易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在2个多月后的一天,因业务问题我与同部门老员工产生分歧,发生了口角,导致公司表示我与同事关系不够融洽,试用期不合格,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宫明浩

宫明浩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业务问题与老员工发生分歧,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属于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