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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有竞业限制协议 漫天要价也不可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20 09:48:41

编辑同志:我曾在一家公司担任主管,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离职后如泄露其商业秘密,必须向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三个月前,我离职到其他公司,给原公司造成6万元损失。原公司以我违约为由要求我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请问我必须依约支付吗?

读者:肖丽萍

肖丽萍读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这并不等于就违约金可以漫天叫价。《合同法》第114条指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表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你因离职给原公司造成了6万元损失,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适当减少。

黄冬松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