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周某在一起房屋租赁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减少诉讼数额的请求。请问周某能否少交诉讼费?
读者:费宏鸣
费宏鸣读者: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可见减少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还是要由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承担。周某庭审结束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没有实际意义,不能达到少交诉讼费的目的。
编辑同志: 周某在一起房屋租赁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减少诉讼数额的请求。请问周某能否少交诉讼费?
读者:费宏鸣
费宏鸣读者: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可见减少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还是要由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承担。周某庭审结束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没有实际意义,不能达到少交诉讼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