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原告提供虚假陈述,导致法院审理案件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8月12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重审判决时,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对原告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原告已缴纳了罚款,并没有对案件提起上诉。
2015年7月,原告聂某向田家庵区法院诉称,2014年1月20日,陈某以经商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支付借款及利息,经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52500元。由于庭审时,被告陈某没有到庭,法院依据原告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缺席判决陈某败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陈某出现,认为判决有误,申请再审。案件经上级法院审理,发回重审。在田家庵区法院重审开庭时,陈某到庭并辩称,自己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写下了借条,没有收到聂某出借的钱,且也根本不认识聂某。
蹊跷的是,该案重审时,原告聂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法官认为若要揭开事实的真相,必须由聂某对相关事实进行陈述,便联系聂某要求其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经过法官缜密的询问,发现聂某此次的陈述与原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多处相互矛盾,尤其是关于主要事实的问题,其陈述漏洞百出。关于原告与被告的关系问题,原告在原一审中称“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但在重审中称“到目前为止我都不认识陈某”;关于借款目的,原告在原一审中称“被告借款是用于做生意”,但在重审中称“我只管借钱,其他的事我都不清楚”;关于给付方式问题,原告在原一审中称“我是现金给付”,但在重审中称“钱是其他人去银行转的”,却没有向法庭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关于给付金额问题,原告在原一审中称“我是足额给付的借款”,而在重审中称“借给陈某的钱是已经扣除一个月的4分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聂某无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陈某提供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故相关借款合同并未生效,被告陈某不应承担诉争的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原告聂某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告聂某在该案的审理中,为达个人目的,不尊重法律,对重要事实陈述前后不一,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造成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和重审及相关执行程序,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为惩前毖后,田家庵区法院作出2019年司惩1号决定书,对原告聂某罚款2万元。
(通讯员 刘娅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