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讯 8月12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25万余元,为他人在承接交通工程业务、施工矛盾协调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在担任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任科员期间,在资金支持、施工管理、行业垄断等方面为黑恶势力提供帮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受贿数额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指控。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审判。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唐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