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单位作为发包方曾与一家建筑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如建筑材料上涨,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合同签订不久,建筑材料连续数月上涨,总涨幅也并不太大。考虑到建设成本,施工单位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请问这种请求是否可以?
读者:吴献峰
吴献峰读者: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实际上已经预见了建筑材料上涨的可能性,并约定了风险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应属于商业风险。如果材料价格异常上涨,超出合理预见的范围,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但本案建材价格上涨并非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综合判断,不宜认定情势变更。施工单位应自行承担建材价格上涨的风险,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