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员工陈某因工负伤后,公司基于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同意对其报销医疗费用,但要求扣除不合理用药。陈某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全额支付,并在裁决书上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问在有证据证明仲裁庭个别组成人员收取陈某礼品的情况下,能否请求撤销裁决?
读者:范莉英
范莉英读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庭个别组成人员收取陈某礼品,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公司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