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广告公司从事户外广告安装。四个月前,我在工作途中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致右脚骨折。警方认定李某负全责。保险公司向我理赔了损失后,公司表示我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无权再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我的工伤赔偿?
读者:蓝晓斌
蓝晓斌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依法你有权向李某索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时也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