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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质的资助 资助人不得反悔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27 10:06:49

编辑同志:我今年考上大学,因家境不好,准备弃学打工。后一家媒体报道了我的情况,有家公司愿意每年资助我7000元让我读完大学,当时还签订了合同。现入学时间到了,可资助款一直未到手。我和母亲前去询问,不料公司说他们已研究决定取消资助计划。请问该公司能够出尔反尔吗?

读者:慧慧

慧慧读者:《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该公司承诺资助你上大学,而且还签了赠与合同,现在又取消资助计划,法律对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你可以持当时签的赠与合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该公司履行资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