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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失业者不享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8-29 09:53:23

编辑同志:2013年5月,小周与一家公司签署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小周应聘到另一家企业,与原来的公司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后因多种原因,小周未能到那家企业上班,一直待业在家。2018年6月,小周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事宜,被告知他不能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请问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为何不能享受呢?

读者:何敏

何敏读者:国家设立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那些由于客观原因(例如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的切身利益。本案例中,小周不是因为客观原因而失去工作,而是因为想跳槽到另一家企业而主动选择辞职,这种情况属于自愿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使原企业为他办理了失业保险,自己也按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依然不能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