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任业务员,每月工资2800元。由于我连续半年没有完成业务额,近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立马走人。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能否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读者:宋慧琳
宋慧琳读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二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公司在既没有对你实施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也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或者向你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要求你立马走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