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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票进景区受伤 景区不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9-04 10:04:14

编辑同志:我和3名驴友为能在一旅游景区观看日出,通过当地居民带领,逃票进入并接近最高峰。看到路边立有严禁露营等标识牌,我们仍决定在偏僻处露营。岂料由于对周围环境不熟悉,导致我被毒蛇咬伤。请问我能否要求景区赔偿我花去的医疗费?

读者:王娅欣

王娅欣读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只能是游客。你逃票进入,意味着你和景区之间没有形成旅游服务关系,旅游景区无需对你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旅游景区对你的损害不存在过错。

颜东岳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