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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报批告知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9-04 10:05:04

编辑同志:我所在村的一些村民得知政府即将征收土地的消息后,即于征地报批前在已经停耕或者只有少量农作物的土地上抢种抢栽,以期获得更多的青苗补偿费用。请问这种做法能获得更多的青苗补偿费吗?

读者:尹萍萍

尹萍萍读者:《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国家已明确将青苗补偿费界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已经存在的“尚未成熟的农作物”,之后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如果抢种抢栽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征收补偿,数额较大的,可以按诈骗罪论处;如果抢种抢栽人为获取额外数额较大的征收补偿,而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方法,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