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被胡某驾车撞伤致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全责。鉴于胡某已经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认为,我患有较严重的骨质疏松症,如果我没有该病,则不一定会造成粉碎性骨折,因此拒绝全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郑洁蓉
郑洁蓉读者:《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的法定事由,应当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为前提。而受害人的体质差异并不属于过错。因此受害人体质差异不属于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或部分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