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8月30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他人长期恣意妄为,欺压百姓,横行霸道,实施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制造大量治安事件,在一定区域及非法放贷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庐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毕某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九年;被告人姜某波、王某、詹某、程某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六年六个月至十七年刑罚;被告人毕某、毕某川、李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九年二个月刑罚;被告人毕国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对其他六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