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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一般应为家庭共有财产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9-05 09:47:11

编辑同志:某村民钱某与妻子高某共生育两子一女,钱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当地政府申请翻建房屋,因长子转为城镇户口搬至城里,建房审批表上登记的同住人口为高某和次子及小女儿。后小女儿出嫁,次子则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近日钱某、高某决定将翻建的房屋分给两个儿子,小女儿认为上述房产应有她的份额,要求分房。请问小女儿有权要求分得房产吗?

读者:齐欣

齐欣读者:对于农村宅基地,我国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大小根据一户内的家庭成员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一户”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其应得宅基地的面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一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人均标准;二是该户内所包含的家庭成员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实际应当为家庭共有,“一户”内的各家庭成员对于宅基地均享有一定的份额。在建设或翻建房屋时,农户需要向当地政府提交审批手续,建房审批手续中会注明同住人口,且在建设房屋时同住的家庭成员都会共同建设,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钱某的小女儿有权要求分得其所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