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建筑公司将承建的项目肢解后分包,无资质的包工头郭某分到了外墙喷漆业务。我受雇郭某在给外墙喷漆时,不慎摔伤,落下六级伤残。由于没有工伤保险,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补偿,而郭某也无力担责,我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以我非其所雇拒绝。请问建筑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韩春光
韩春光读者:《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分别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该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郭某个人,与法相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则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建筑公司有赔偿你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