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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替哥哥办理婚姻登记 非无效婚姻法定事由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9-06 09:50:57

编辑同志:王某与王晓某系兄弟,王某与小丽恋爱多年欲登记结婚,领证当天,王某骨折,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弟弟王晓某用王某的照片代替王某与小丽办理了结婚登记。不料住院期间,王某与照料自己的护士产生感情,出院后王某以自己未到婚姻登记处为由,申请法院宣告自己与小丽的婚姻无效。请问王某的行为能否等到法律支持?

读者:丁浩

丁浩读者: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是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张某本人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法院依法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存在重大过错,王晓某与王某系孪生兄弟,登记机关无法从照片分辨王晓某和王某是否为同一个人也是正常,登记机关也不对王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