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王某于2015年6月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李某提供担保,保证时间也是半年。后王某未能及时还款,张某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被拒绝。张某起诉王某,法院判决并执行后,王某仍无力还款。两个月后张某又起诉李某,李某称诉讼时效已过。请问李某的说法能成立吗?
读者:李亮
李亮读者:李某与张某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期间终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李某对张某借款的担保属一般保证,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张某提起诉讼,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张某有权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李某的说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