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方提出,合同解除,违约金的约定也一并解除,所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吕小萌
吕小萌读者: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目前理论上有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可见对于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