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几年前,我购买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房屋竣工后,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将住房钥匙发放给我,我已搬进去住了。但是该房产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请问这样的房屋是否算交付?我能否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读者:许丽
许丽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因此开发商在约定交房时间内交付了钥匙,购房者虽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也应视为交付使用,购房者不能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当然如果合同上明确约定必须办理房产证以后才算交付的,应依照约定执行。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