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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必要时应全面审理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9-17 14:48:52

编辑同志: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生效判决中的其中一名被告人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请问刑事案件再审审理,是否要进行全面审查?

读者:储小亮

储小亮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可见刑事再审审理规定了以有针对性地重点审理为主导,以“必要的时候全面审理”为补充的刑事再审审理原则。再审启动后,应有针对性地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重点审理。但有针对性地重点审理并不是说只能就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对于一些根据已有材料、证据显示可能还存有其他问题,或者经审查认为需要根据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最终认定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