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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在于总承包人是否有发包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9-24 09:53:30

编辑同志: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请问两者有何区别?

读者:汪小明

汪小明读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在发包人同意其分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往往要求直接与分包承包人结算。所谓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的费用。所谓总包配合费,指发包方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管理费用,也是总承包人向发包方收取。两者在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比例相近。主要区别在于: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有发包权,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出现质量问题,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无发包权,其性质仅是配合费,出现质量问题,总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