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2019年9月22日晚8点50分许,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在城区内设卡查处酒驾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陈某驾驶皖Fs701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黎路与鹰山路路口处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拦下进行例行检查,当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陈某进行测试时,陈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要求抽血检测。民警依法将陈某带至定点医院抽血检测。9月23日,血液送检报告显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对陈某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时,民警发现陈某分别于2017年10月在烈山区长山路因为饮酒驾车被处罚过,2018年9月在南黎路与鹰山路交口又因为再次饮酒被处罚。加上这次酒驾,陈某已经是三年内第三次酒驾了,同时其驾驶证目前处于吊销的状态,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淮北公安交警支队四大队对陈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拘留15日,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陈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立案侦查。
(李梦琳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