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年前,我从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运输货物。谁料在办理入户上牌时,被车辆管理所告知该车的发动机号与备案中的一辆被盗车辆重号。我以该汽车销售公司明知系“盗抢嫌疑车”,却隐瞒真相欺诈为由,要求其按照购车款的3倍给予赔偿被拒绝。请问我能否要求该汽车公司给予3倍赔偿?
读者:吕春莲
吕春莲读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享受3倍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且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是在于“生活消费需要”。你购车的目的是通过从事货物运输牟利,属于生产消费,非出于生活需要,你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权利。但你可以依据《合同法》,与汽车公司解除购车合同。你在购车时,以为所购汽车属于正常汽车,才决定购买,如果知道是“盗抢嫌疑车”则断然不会购买。因此无论汽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公司依法都应承担退回购车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