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为爱睡懒觉,我不时有迟到现象。公司为警示我,也为告诫其他员工,决定给予我扣除半年奖金的处分,并在公告栏上张贴。但扣奖金的决定中称我“作风轻浮”“生活不检”等,使得一些不知真相者纷纷对我挖苦、讽刺、嘲笑。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读者:古小琴
古小琴读者:由于你经常迟到,公司给予你一定的处罚,无可非议。但在公开张贴的决定中,扩大你的过错,并使用不适当的语言,导致你被同事挖苦、讽刺、嘲笑等,这就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对你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构成违法。《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公司侵害了你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