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热恋中的情侣,相互之间难免有钱财往来,双方感情浓烈的时候对金钱的使用并不在乎,而感情一旦破裂,就容易引发纠纷。10月14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双方曾经是情侣关系。
小宁和小芳是一对情侣,二人自2016年9月认识之后很快便坠入爱河,热恋中的两人不分彼此,经济往来频繁。好景不长,两人的关系逐渐紧张,并于2018年6月分手。据小芳所述,两人相处期间,男友小宁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借钱,近两年的时间里共借款50多万元,却只还了15万元。分手后,小宁向小芳出具两张借条,载明共向小芳借款35万元。
2019年2月15日,两人因为钱财事宜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执,小宁表示不还钱。一气之下,小芳向法院起诉前男友小宁,要求法院判决小宁立即偿还自己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4.38万元以及律师费。庭审中,小宁辩称,自己和小芳两人曾是情侣关系,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对外投资,彼此间都有经济往来。女友向自己转款50万是事实,但是自己也有向她转款40多万。他认为自己和小芳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小芳提供的借据系两人在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小芳以不还15万元和不出具借条就会采取强硬措施为要挟,自己无奈之下才出具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相恋和同居期间,多次发生往来转款。因同居关系的特殊性,双方往来钱款不能简单加减和定性。在分居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以“借贷”关系确认同居关系结束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关系确认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借条是在胁迫下所写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讼中的30万元未到还款期限,虽有“微信”显示被告不愿偿还借款,纵观“微信”前后记录,该意思是在双方口角时的表达,不能反映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法院只能支持原告5万元请求部分,因此,诉讼费及律师费的请求也会相应酌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宁于法定期限内支付小芳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承担小芳的律师费3000元。
(通讯员 倪泽恬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