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讯 明知没有开采权证的情况下,为获取暴利盗采江砂,最终自食其果。10月16日上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池州长江段非法采矿案件一审宣判,判处首犯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艘非法采砂船以及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同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经法院查明,2017年1月至5月、2018年2月至9月期间,以施某某、周某某、方某某为首的3个盗采江砂的犯罪团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池州梅龙段附近水域非法开采江砂,犯罪团伙均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及分工,将购买的货船改装成采砂船,专人负责联系货主、驾驶船只、操作采砂、收取砂款、望风。涉案非法采矿团伙合作在池州长江段梅龙水域共盗采江砂29次,非法开采江砂价值数10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等28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江砂,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