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年前,朋友张某向他人借款10万元,期限6个月。我为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6个月。前不久,张某的朋友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读者:江红
江红读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直接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将产生权利消灭不可逆的法律效果。在债权人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基于保证期间的性质, 法院应当对该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予以审查,这属于法院依职权应当审查的事项。即使诉讼中保证人未提出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的抗辩,法院也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