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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竣工资料未移交非拒付理由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0-23 09:30:18

编辑同志: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安置房建造工程,双方未在合同上明确约定是否是先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后才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以承包人未移交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请问发包方的行为合法吗?

读者:石瑞浩

石瑞浩读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前提是承包人提交完成的竣工资料,因此发包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以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资料作为拒付工程价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