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介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让我看,经过协商,我们调整了相关条款。后合同签订并部分履行后,我发现该合同中有一个条款明显加重了我的责任。请问这种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
读者:周月明
周月明读者: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与示范合同不同,示范合同是通过有关的专业法规、商业习惯等确立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参考的文本格式。示范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一个参考模式,双方当事人可修改、增减示范合同的条款。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该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应该是示范合同,你们在签订合同时进行了协商,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调整,不符合格式合同的特征。虽然后来个别条款加重了你的责任,对你不利,也是你自身审查不严所致,不能按照格式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