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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节流不能以员工防护品为借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0-23 14:53:44

编辑同志:我们公司执行了一系列开源节流方案,其中包括削减员工必要的防护用品。员工们以所从事的工作接触有毒粉尘、噪音、强光,伤害身体为由表示反对,但公司却置之不理。请问公司减少防护用品的做法对吗?

读者:孙梅芳

孙梅芳读者:《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则更加明确的指出:“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公司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鉴于你们所从事的工作,接触有毒粉尘,又有噪音、强光等,依法公司不能以缩减开支为由任意削减职工的防护用品。如果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你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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