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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合同履行可获的利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08 22:15:11

编辑同志:《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请问上述“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否仅指实际损失?

读者:董明

董明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再结合《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上述条文中的“损失”,不仅仅是指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