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单位作为发包方曾与一家建筑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建筑材料上涨,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合同签订不久,建筑材料连续上涨,虽然总涨幅也并不太大,但施工单位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请问这种观点能否成立?
读者:李翔
李翔读者: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是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由自身承担的正常损失。商业风险是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发生,并尽量加以避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实际上已经预见了建筑材料上涨的可能性,并约定了风险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应属于商业风险。如果材料价格异常上涨,超出合理预见的范围,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但根据来信反映建材价格上涨并非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综合判断,不宜认定情势变更,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