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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诉请数额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12 14:07:12

编辑同志: 周某在一起房屋租赁案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以达到少交诉讼费的目的。请问对此如何处理?

读者:周红

周红读者: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可见,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还是要由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承担。本案中,周某庭审结束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没有实际意义,不能达到少交诉讼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