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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请与法院认定不一的法院审理应予以释明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13 16:41:31

编辑同志: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查认为,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但原告诉请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处理?

读者:李平

李平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中,应向当事人释明。本案中可对诉请解除合同之效力、解除合同条件是否成就进行释明,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直接确定相应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