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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应对公司债务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14 10:24:38

编辑同志:某公司两年前欠我单位15万元,现在因经营不善注销,但清算组没有通知,仅在本市的报纸上刊登了公告,我也没看到。直到前不久我才知道该公司已经注销了。请问我的这笔债权如何追讨?

读者:费浩

费浩读者: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该公司未书面通知,虽然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了清算公告,但其履行的公告义务不符合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的清算组没有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你可以要求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