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前几年承接了一项工程,当时支付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去年为了讨要拖欠的工程款,我向法院起诉。因疏忽当时未在诉讼请求上要求退还这10万元履约保证金。请问法院能否直接将这10万元作为工程款一并判决?
读者:徐小明
徐小明读者:履约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并弥补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纳的一定数目的金钱。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不是为了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宜将履约保证金认定为工程价款。履约保证金与工程款是两个不同的款项, 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未提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这10万元作为工程款一并判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