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毛某借用亲戚周某的身份证去办理公司登记并称随后归还,周某予以同意。毛某又找到朋友王某,称临时用一下身份证,却冒用王某的名义也办理了公司登记。毛某本人未作为股东参与登记。后该公司经营不善,债权人催要债务20万元。请问周某和王某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汪琴
汪琴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8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借名登记,依据公司法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原则,为保护无过错的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被借名人须与借名人就股东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后,被借名人有权向借名人追偿。本案中周某属于被借名人,应与毛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属于被冒名人,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