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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合同法》有区别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14 10:25:27

编辑同志:我们单位已申请破产,此前有一笔买卖合同中只有保修还未完成。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请问本案能否理解为履行完毕?管理人能否解除合同?

读者:李丽

李丽读者: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从《破产法》角度看,所谓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与《合同法》有所区别,并非是指对合同中所有约定的条款、义务全部都履行完毕。本案中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等属于附随义务条款,尚未履行完毕,不应视为《破产法》中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避免买卖合同被管理人任意解除,损害买受方的正当权益。故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应理解为履行完毕,管理人不宜行使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