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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开发 应及时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15 15:04:35

编辑同志:我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约定房屋建成后,其中20间门面房归对方所有。现在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是我们公司。但是根据房屋土地一体化的原则,这些房屋所有权还属于土地使用权人,那么对方这20间门面房的所有权该如何确定?

读者:朱苗苗

朱苗苗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进行合作开发,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殊方式之一,双方应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共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方可进行开发建设,并依照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确定该20间门面房的所有权。你公司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你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可以作为相反证据,证明该20间门面房不属于你公司所有,但是双方应及时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才合乎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