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股东之一,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本人以公司的名义在外向他人借款,用于其个人消费。请问这笔债务是他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如何偿还?
读者:齐悦
齐悦读者:鉴于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中可作为自然人也可作为代表企业的双重身份,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偿还;如果出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属于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该笔债务,可由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