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讯 农民工务工摔伤,然而雇用其干活的建筑公司却拒绝赔偿,索赔无果,农民工诉至法院。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农名工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24日,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农民王某在安徽某建筑公司工地上从事外墙粉漆时,不慎从二楼外墙掉落,当场昏迷,受伤后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失血休克、骨盆骨折、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等全身多处受伤,手术治疗后,今年4月8日,经法院委托王某被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建筑公司仅在王某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用及部分伙食补助费,对其他损失赔偿事宜,王某与建筑公司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未能在王某劳务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从事外墙粉漆过程中,对其自身安全也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双方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具体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承办法官充分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扣除已垫付的费用外,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万元,双方因工地受伤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