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年初,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贴出了关于“百分之七十的业主签字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公告”。公告贴出后,业主纷纷反对,大部分业主声称没有在公告上签过任何字。业主们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请问业主们可以到哪里投诉?
读者:王友明
王友明读者: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根据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因此业主委员会有违法行为,业主可以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