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5月18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
2017年2月至4月,蒋某在承包经营枞阳县金社镇桃山村蒋畈组农科队农用地期间,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改变林地用途相关批准手续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挖掘林地建成鱼塘从事水产养殖。经现场勘察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88.4589m3,被改变用途、造成严重毁坏的退耕还林林地面积为12459m2(约18.7亩)。2018年11月23日,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了涉案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57500元。二审期间,蒋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其亲属代为支付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50223.50元,并代为预缴纳罚金5万元。
5月18日,该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蒋某在承包经营林地期间为从事水产养殖,未取得改变林地用途相关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擅自砍伐林木80余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蒋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出卖树木、沙子违法所得,在一、二审庭审中表示认罪,且在二审期间主动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和预缴罚金,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当庭宣判:判处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通讯员 戴瑞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