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女儿雯雯(9岁)在和几个小朋友玩耍时,被同龄的晓凯推倒致右手腕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晓凯父亲拒绝赔偿。我想向法院起诉,但当时只有晓雅等3位10周岁左右的孩子在场。请问小孩能否当证人?
读者:赵盛玉
赵盛玉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未成年人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就具有证人资格。晓雅等人虽仅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其亲眼所见的是“雯雯自己摔伤”还是“被晓凯推倒受伤”这种简单的事实经过,只要具有正确判断和基本表达能力的,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