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生活中,个别人遇事不冷静,缺乏敬畏心,容易头脑发热,结果触犯法律,让自己和家人后悔不已。家住郎溪县十字镇双铺村,现年42岁的杨某胜,在冲动之下,向出警人员动了手,最终被判了刑。
5月26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一起妨害公务案,判决被告人杨某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3月4日下午3时左右,十字镇双铺村的村民吴某明与杨某有(杨某胜之父)因琐事发生打架,郎溪县公安局十字中心派出所民警袁某政、辅警吴某等4人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民警袁某政询问当事人吴某明的过程中,杨某胜骑电瓶车赶到现场,上前欲殴打吴某明。辅警吴某等人见状立即上前对其制止,杨某胜遂与吴某发生拉扯,两人一起摔倒在地上,杨某胜从地上起来后对吴某进行言语挑衅,吴某上前警告杨某胜,杨某胜又抓扯吴某的手部和衣领。后经医院诊断,吴某左手腕处被抓伤,左膝、右手表皮擦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杨某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许勤思 陈永仑)